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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07-26
在台灣社會存在卅餘年,頻傳糾紛的「往生互助會」,內政部昨天公告「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」,即日起只要是登記有案的社會團體,在一個月內登記,即可與會員訂往生互助契約、成立互助會。
內政部長蕭家淇指出,這是政府首次對往生互助會設「過濾機制」,期盼未來的發展更健全、讓民眾更有保障。
官員指出,雖然往生互助會成立是基於善念、助參與老人於往生後能有一筆喪葬費或家屬慰問金,近年卻屢傳惡性倒閉詐財情事;目前光是台中市太平、大里區一帶, 這兩年估計已成立上百家往生互助會,甚至一條街就設有十據點,還傳出有人設賭老人死期的「死亡賭局」,因此納入管理更形重要。
蕭家淇表示,為回歸互助本意、避免惡性倒閉詐財,內政部因此訂定處理原則,除須由立案社會團體才能成立,且「不得招攬非會員參與」;更規定處理往生互助會業務人員應為專任、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職務,並須投保「員工誠實保證保險」,以免會員的「棺材本」被詐。
財務方面更設有嚴格監督機制,往生互助的相關收支應會計獨立,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查核簽證;所得款項,應以團體名義專戶存儲、專款專用;提用存款時,應由團體負責人、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。
另外,社會團體應每三個月公布參與往生互助業務的會員名冊、死亡會員名冊及處理往生互助業務財務收支情形,使會員獲得充分資訊。
對於違法團體,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人民團體法處分,最重可令其解散;如果涉有違反刑事法規情事者,移請司法或警察機關偵辦;如果是未立案組織、個人從事往生互助會,查證後涉有刑事責任,將移請司法或警察機關偵辦。
往生互助會又稱老人會、互助會等,在台灣存在起碼卅年。原是讓窮困或孤苦無依的老人在過世後,能有喪葬費料理後事。
入會者須先繳一、兩千元不等會費,之後每月再另繳一、兩千元月費;若會員往生,依會員入會年資,互助會提撥一定數額會費做為喪葬費或身後慰問金。
曾有人檢舉往生互助會違反銀行法或保險法,但法院多認為非屬保險或多層次傳銷,且為非營利的社會福利組織,因此判決無罪。
往生互助會近來也產生質變,屢傳惡性倒閉事件或引來黑道覬覦,甚至傳出有人設賭局以會員死亡日期做為標的,此舉已觸犯詐欺罪或組織犯罪條例。(時事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,2013.07.23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