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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少法╱杜絕販童,孩童收出養國內優先

2011-11-10



    台灣孩童出收養制度寬鬆,不時引發可能涉及人口販賣疑慮。其中,國外收養以美國為最為大宗,由於美國政府為鼓勵人民收養孤兒,給予收養家庭減稅及相關福利,但我國孤兒證明取得容易,引起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關切。立法院周五可望三讀通過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」修正案,對孩童收出養嚴格規範,未來代辦孩童收出養的必須是經政府許可的非營利機構,且以國內優先收養為原則,未經許可違法的媒合者,將被處最高新台幣30萬元的罰鍰。

   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張秀鴛表示,兒少法修正草案增列多條條文,包括明訂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的原則、收出養程序以及費用標準。其中,除六親等及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,收出養都必須透過政府許可的財團法人、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、教養機構等非營利組織進行媒合。

    根據兒少法草案,政府許可的組織接到收出養委託之後,也必須到收出養家庭訪視調查,做成評估報告。

    張秀鴛表示,收出養目前有 兩種管道,除透過政府許可的機構,另一種是直接向法院聲請。由於沒有限制收出養必須透過機構,國內還存在收出養的地下行為,雙方私下談好就去法院完成收出 養手續,日後不但可能衍生民事糾紛,更許多還沒準備好的養父母,與孩子相處之後,才發現孩子難管教,進而把孩子「退貨」,造成孩子二度傷害。

    兒童局指出,至於收費的標準訂定,張秀鴛說,由於過去沒有費用標準,不少媒合者濫收費用,甚至喊出一個孩子30萬。未來政府會在辦法當中訂出費用範圍,包括國內外標準一致的評估費用、文件翻譯費用等,除了避免人口販運,也避免家長認為自己是花錢買孩子,對孩子造成莫大傷害。(時事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,2011.11.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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