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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照費用可抵稅 最快後年實施

2012-11-08



    台灣高齡化來臨,但長期照護費用,目前卻無法列入綜所稅扣抵。財政部昨晚表示,為考量長期照護費用,帶給中低收入家庭沉重負擔,將在不減少稅收前提下,研議修法,將長期照護費用列入綜所稅列舉扣除額,預計今年底提出修法草案,明年完成修法,最快後年五月報稅就可適用。

    另外,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,自今年 七月六日 起,身心失能無法自理生活的長期照顧醫藥費用列舉扣除規定,放寬非健保特約的合法醫療院所也可適用。因此,只要是合法醫療院開立的長期照護「醫藥費」,就可列入綜所稅醫藥費列舉扣除。

    賦稅署官員解釋,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,包括失智症、植物人、極重度慢性精神病、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。現行稅法規定,醫藥費列舉扣除範圍限付給公立醫院、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,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。今年 七月六日 大法官發出解釋令,認為長期照顧醫藥費用的報稅扣抵,也要以上述規定為限,違反憲法平等原則,應擴大至政府允許立案的長期照護等合法醫療院所。

    官員表示,入住安養院、養護所,或請外籍看護、居家服務員至家中照顧親人等,都屬於廣義長照。此案是因長期照護親屬的曹天民在申報九十四年度綜所稅時,因部分列舉醫療支出非法定可扣抵醫療費用,被要求補稅一千多元。在行政訴訟敗訴後,曹天民聲請釋憲。(時事新聞來源:中時電子報,2011.11.08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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