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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束老人行為,安養院須經家屬同意

2012-07-20



高齡化社會來臨,為了讓老人養護更周全,全新的養護(長期照護)相關法規最快八月將上路,除規定老人機構要公開菜單及收費標準,對老人的約束行為也得經專業檢定及家屬同意;被家屬遺棄的老人,養護機構則得負起通報社政單位的責任。

 

行政院消保處日前通過「養護(長期照護)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草案)及修正其四種範本(修正草案)」。內政部社會司老人福利機構輔導科長陳美蕙昨指出,預計下月就會公告相關規定,業者可利用半年宣導期趕緊與家屬換約,如契約中仍出現應記載未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,將依老人福利法等相關規定開罰三到十五萬,並得連續處罰。

 

由於曾傳出有安養機構讓老人吃餿食或過期食物,且收費狀況另立名目,甚至逢年過節會要求加收費用;新的規範要求機構必須公開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,包括如何收取保證金、膳食費、照顧費等收費標準及菜單內容等資訊。

 

一旦老人出現失智或跌倒之虞,相關規定也要求,機構針對常有跌倒而有安全顧慮、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,必須先徵求家屬同意,並經醫師或護理人員評估有約束的必要,再依約束相關準則使用適當的約束品。

 

針對陸續傳出的老人遭遺棄事件,消保官陳星宏說明,養護措施契約終止後,如受照顧者有被親屬或扶養義務人虐待、遺棄,或因為無人扶養導致有生命身體危難或生活陷入困難,機構必須先通報地方政府給予適當安置,在地方政府未適當安置前,機構必須繼續照顧,並由政府先墊支費用,再跟家屬求償。

 

(時事新聞來源:自由電子報,2012.07.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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