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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宗教團體可登記宗教法人」

2015-05-08



內政部昨天通過新版「宗教團體法」草案,規範宗教團體依法登記為「宗教法人」,草案兼具「胡蘿蔔和棍子」,宗教法人免徵房屋稅和地價稅,可有條件承租農地,但必須財務透明、財報經會計師簽證,違者最重可罰十萬元罰鍰。

 

宗教團體法草案曾「四進四出」立法院,歷經廿多年仍無法完成立法,主管機關只能依據民國十八年制定的「監督寺廟條例」,導致全國一萬五千多座的宮廟寺院,出現不少管理亂象。

 

近來慈濟財務引發爭議,讓內政部加速研議宗教團體法,徵詢各大宗教團體後,決定仿照日本模式,草案首創宗教法人,採取適度規範。宗教團體法草案未來還要經行政院會審議,再送立法院三讀後,才能完成立法。

 

內政部次長陳純敬說,新版草案明定宗教法人是指一定規模的宗教建築物及組織,目前一百八十九個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,如慈濟、中台禪寺、法鼓山等,未來均鼓勵登記為宗教法人;若不願重登記,可廢止其寺廟登記,改發給寺院、宮廟證,且無法享有優惠措施。

 

財務規範首重公開透明,草案明定宗教法人每年須將財務報告陳報主管機關,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,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,並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,及提供組織成員閱覽;宗教法人接受捐贈財物,應提供查詢或公開。

 

新版草案對財產、稅負、罰則都設有專章,為防止以宗教之名,行私利洗錢之弊,對設立登記的財產、孳息,明令不得有分配盈餘行為,違者處五萬以上、廿五萬以下罰鍰。

 

宗教法人得申請承受耕地條件,包括:申請總面積低於一公頃,以及從事農耕使用逾五年以上、教制有明定從事農耕。

 

罰則部分,宗教法人承受耕地後,未經核准擅將耕地變更使用且不改善者,最重可罰一百萬元罰鍰,得按次罰至改善為止。(時事新聞來源:聯合新聞網,2015.05.0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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