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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05-07
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鄭麗君等人今天提案修法,哺乳或集乳時間從現行每日兩次、每次30分鐘為限延長為每日90分鐘,次數鬆綁未明定;勞動部表示,可能要先與雇主溝通。
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,子女未滿1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,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,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,每次以30分鐘為度,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。
鄭麗君等人提出修法草案,子女未滿2歲,須受僱者持續哺集乳者,除規定時間外,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或集乳時間90分鐘。
此外,草案規定,受僱者在每日正常工時以外時間持續工作者,雇主應依受僱者延長工作時間,按比例給予哺乳或集乳時間。這兩項哺乳或集乳時間,視為工作時間。
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婦幼健康組科長陳麗娟表示,支持修法。
不過,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長王雅芬說,修法美意與方向良善,但憂慮生產線上人力調配問題,可能要先與雇主溝通,否則法要落實會有問題;員工要哺乳,雇主不能拒絕,違法雇主會遭罰鍰並公布姓名,如果哺乳次數不限定,雇主很容易被檢舉。(時事新聞來源:中央社,2015.05.07)